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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又出新政!9月21日起执行!代账会计注意了!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24-9-12 修改: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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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又出新政了!一起来看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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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9月21日起施行!
7月27日,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宣布下调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佛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本公告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其中:
1、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下表:
2、自2025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下表:
备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上述两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上述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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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政!
9月1日起实施!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彩票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中有关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二、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其中全国联网单场竞猜游戏分别按照足球游戏、篮球游戏、冠军游戏和冠亚军游戏设期,以每张彩票涉及比赛场次中晚的比赛编号日期为判定标准,相同的为同一期;海南视频电子即开游戏以同一场游戏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
三、彩票机构和销售网点兑付电脑彩票时,兑奖金额超过3000元的,应登记中奖人相关实名信息和兑奖信息,中奖人应主动配合做好登记工作。
四、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彩票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电脑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3000元至10000元(含)的个人办理免税申报,为电脑彩票和即开型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五、彩票发行机构按季度将彩票兑奖数据报送税务部门。
六、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2024年9月1日前已销售,仍在兑奖有效期内但尚未兑奖的彩票,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3
个人所得税有哪些扣除项?
一、基本减除费用
为维持基本生计而发生的支出,60000元/年
二、专项扣除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可全额扣除。公积金,不超(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年月均工资)*3*12%
三、专项附加扣除
(1)婴幼儿照护
额度:每个婴幼儿2000元/月
扣除方: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资料:医学出生证明
(2)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
学前教育:年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额度:每个子女2000元/月
扣除方: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3)继续教育支出--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扣除范围: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额度:400元/月,长不超48个月
扣除方:
1.本人扣除
2.可选择由父母扣除:本人接受本科(含)以下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扣除范围: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额度:3600元/年,长不超48个月
扣除方法:取得证书的年度,由本人扣除。留存相关证书备查。
(4)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额度:在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还完或合同终止当月,每月1000元/月,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5)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留存资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赡养老人
扣除条件:
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7)大病医疗支出
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法: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前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留存资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四、其他扣除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2、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3、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4、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规定。纳税人须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个人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捐赠支出金额确认: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实际捐赠金额;
2、捐赠股权、房产的——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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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哪些情况免税?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生育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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