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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有哪些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中华会计网校 发布:2015/1/5 修改:2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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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有哪些?
答: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如下: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5)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6)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7)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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